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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理由:爭議商標第21114079號煎包大人與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第8771237號包大人在餐飲服務上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,二者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誤認,其核準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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